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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经济交往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合同诈骗罪是人们在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经济犯罪活动,也是一种发展变化比较迅速的犯罪。部分合同诈骗的特征更容易与民事合同纠纷相缠绕,对案件的定性更难把握,为涉案人员及律师的推脱、辩解提供了更大的迂回空间,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对合同诈骗罪认定的难度。当前,合同诈骗明知要素和目的要素等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并日益凸显,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很难被认定的首要因素。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难主要在主观故意认定上,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合同诈骗罪的突破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是直接故意,这对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节点要求比较严格,要有客观、充分的事实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用故意,且该故意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求其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明知其没有有效的担保,并积极的采取一系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这就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证明的困难所在。就当下司法活动中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或主观故意证明困难问题,作为一名法律实践者而言,个人认为推定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因为,刑事推定这一论理和实务应用己在我国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而且对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证明困难,推定都有其适用的空间。如持有型、职务型犯罪等主观目的的认定,往往使用推定应对证明困难。从怎样的视角考虑,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证明困难应该是研究和思考的重点?笔者认为资产负债率这一客观事实可以作为很好的切入点,通过对资产负债率的研究,判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主观心态,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也是行的通的。在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非法占有故意认定的难点,与过往的研究主张与实操的应用而言,资产负债率可以是、也应当是值得关注的、可去研究的、解决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的强力有效的推定条件。只要资产负债率达到一定程度,又没有其他足以能够证明履行合同的基础与条件,就足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其不可能有履行合同的基础与前提,除非当事人有足够的反证,推翻推定。因此,从企业资产负债率来推定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是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的重要证据。该推定从客观视角出发,就意味着在出现可以推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特定情形或逻辑关联的客观情形时,当事人要积极承担起证明自己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不明知的证明责任;假如当事人没有或不能“合理解释”或“合理证明”,即当事人不能找到合理的、充分的、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当时的不明知行为,则应当被认定为当事人在实施该行为时具有明知故意。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明知”的部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承担。毒品犯罪证据标准,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除外……”。正是基于此,笔者从资产负债率入手,对主观故意认定进行推定,因为资产负债率是合同诈骗罪推定的重要手段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