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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经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等各环节中征收的间接税款的一项税收法律制度。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它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开放的多边的自由贸易体系。贸易自由化,促进公平、公开、公正的自由贸易是WTO的一般原则。作为一项支持本国产品出口并被WTO所认可和广泛采用的税收法律制度,出口退税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在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征税、促进公平自由竞争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税收制度尚有不完善的方面,导致了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完善。本文从WTO的宗旨和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基本原则入手,从税法基本原则的角度,阐释WTO对我国和西方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影响。结合近年来我国出口退税的实践,对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进行评述,寻找在WTO框架内该制度的完善途径。在论文中,本人在论述出口退税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实际发展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目前出口退税制度发展的实际状况,并借鉴国外的经验,由此构想今后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对策。我国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需实行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出口退税制度,并在WTO框架内不断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最终的政策取向应逐渐向税法中性过渡。尽管很多学者认为理想的出口退税应是“征多少退多少”的彻底退税,但在现实中这种理想税制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现实中国家利益的驱动和国际市场结构的不完全竞争导致实践中出口退税往往偏离理想状态,表现为不完全退税。因此,理想的彻底出口退税只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目标。现实的出口退税,尚需考虑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贯彻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原则。但在最终的法律制度目标设计上,应逐步向中性出口退税制度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