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是一种通过运用散列算法和计算机程序来编码合同条款并封存在区块链上的,可依据预设规则自我执行的数字化协议。一旦智能合约被部署在区块链里,当事人可以确信记录合同条款的合约代码将被永久封存下来,并具有不可篡改和伪造、匿名下的透明化、执行触发条件事项预设下的自动化履行等特征。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作为一种认知性技术应用,可替代传统合同法的部分功能,并将创设出新型学习性合同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限于财产性合同,因而其调整范围不能涵盖智能合约,但基于具有合同属性的智能合约的推广,势必对我国的现有合同制度有所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必要做针对性修改。而在合同法的语境下,区块链基础上的智能合约概言之为利用数字代码去表示合同条款并保障其执行的自动性。智能合约可以分为智能合约代码、智能法律合同以及智能替代合约。一般而言,智能合约签署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后,将记载着合意内容的数字化协议嵌入到区块链交易上,则成立了一个智能合约。而智能合约嵌入方式的去中心化,是通过全网节点在运用单项哈希算法验证后的一致性认可。智能合约转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其次,智能合约存续期间所具有的程序约束力明显不等同于法律效力,智能合约的效力在目前仅可视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可预期执行效力。笔者还将对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成立与生效的区分问题作出分析。此外,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智能合约可实现对智能资产的有效控制,对占有理论是否产生影响?接下来,笔者将谈到目前智能合约缺乏救济方式的问题,且往往只能事后救济。此外,当事人通过订立智能合约的方式从事违法行为、智能合约主体的缔约能力问题、智能合约所具有的担保功能影响以及匿名交易中的用户信用问题该如何解决?而智能合约运行中的编码错误,能否适用重大误解理论呢?另外,智能合约执行机制以简单的预定义情境为主,面对不确定场景无法精准判断决策。最后,智能合约交易缺乏实时性,这对于时间利益往往很重要的智能合约缔约目的的实现带来巨大的风险。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对智能合约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充分,因而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相关规范,包括智能合约机制,使智能合约在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