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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形成起来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创造性标准作为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的国家,后来又经过多次的修改与完善,形成了当今世界上最能够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创造性标准,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和借鉴的对象。本文着重探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欧洲、美国和日本的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了解他们的法律背景、判断标准及发展变化,才能够更好的将其经验和成果引用、借鉴到我国专利法的法制建设中,为现阶段我国的专利法法制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论:第一部分是前言,也即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正文,包括第二章到第五章。第二章是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基本含义、发展历史、法律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考察要素及其实践应用,主要阐述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两个考察要素,并运用我国的“三步法”判断方式对几种不同类型发明进行了创造性分析。第四章是WIPO、欧洲、美国和日本的发明专利创造性及我国的借鉴,分别介绍了这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并采用对比方法分析了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在法律体系、法律定义、术语内涵和判断方法等方面的评价和借鉴。第五章是思考和建议,主要论述了发明专利创造性在我国不同部门间的适用现状,并根据分析结果针对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或建议,具体来说就是,建议补充和完善我国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了建立联动机制、制定内部规范和重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应对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也即本文第六章,主要总结了本文所探讨的内容,并指出我国目前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但是也应当关注到,国际大环境的变迁,凸显出了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的一些问题,从而进一步明确现阶段我国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