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城市中出现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由于年龄偏大、技能水平偏低等自身原因,以及大批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更加困难。仅仅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和下岗失业人员自身努力难以解决,政府应承担起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从上世纪90年代下岗失业人员大规模出现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就业的法律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我国就业矛盾日益复杂化,这些法律制度的局限性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下岗失业人员集中涌现的高潮已经过去,但是,早期由于国企改制产生的下岗职工,还有不少生活艰难,再就业更加困难,而且近几年因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的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加剧了就业矛盾。下岗失业问题不仅不利于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会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因此,以下岗失业人员为研究对象仍有重要意义。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我国学者有许多研究,但大多是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进行的,从财税法角度分析研究的还很少。不论是从现行法律规定还是从实践来看,财税法律制度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重要手段,为再就业提供资金支持,财政法律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方式,税收法律是直接影响企业和个人投资和消费行为的重要因素,财税法影响着就业格局。基于上述原因,本文选择从财税法角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运用财税法手段缓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提供一些建议。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个案约谈的方式,结合现行财税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提出建立促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税法律体系。通过分析调研数据和案例以及相关财税法律制度,发现财税法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存在着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税收优惠措施局限性强、对非正规就业和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不足、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立促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税法律体系、完善扶持非正规就业的财税法律、构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法律体系和建立与促进就业相协调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对策和建议。上述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也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从财税法视角研究分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梳理现行财税法律制度,推动了财税立法的进程;实地调研的方法使研究更具针对性和实践性。本文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调研样本有限,影响结论的代表性。本文的调研是对一个社区的部分居民展开的,虽然该社区是下岗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社区,但样本很小,基于对该样本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否有足够的代表性,还需要更多的调查研究来检验;二是对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财税法律体系的具体措施,本文只是提供了大体框架,对于如何落实,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还需通过细致深入的研究,对具体措施进行严密设计,增强措施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