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制度之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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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成立于2006年,落户在天津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设立对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标志性作用,它标志着股权投资基金开始活跃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大舞台。由于经济环境的复苏以及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股权投资基金在短期内得以迅猛发展,根据清科创投2011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的统计显示,2011年总共产生了235支可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完成了基金募集,该基金数量是2010年私募股权基金数量的2.87倍,同比增长了40.7%。在股权投资基金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的问题也随之产生,由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本文以制度设计的整体融惯性为研究视角,针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概述部分,主要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简单的介绍,阐述了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并指出本文的主要写作对象是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第一部分的写作中,本文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四个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制度之间的逻辑性关系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指出本文主要运用融贯性理论对这几个制度的完善进行讨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融贯性理论在制度设计中的重要性。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中,本文采用了比较法研究,通过介绍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制度设计之间的融贯性,体现本文的写作宗旨,即只有坚持融贯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制度设计,方能形成一个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科学的制度体系。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现状以及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分析。本文选取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基金管理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制度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这些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剖析现有制度中存在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为下文的制度构建的分析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实践支撑。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介绍了笔者就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总体构想。本部分首先从理论层面介绍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制度应该坚持的几大原则,其次从制度设计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几大建议:主要通过确立完善的投资者准入制度,从人数控制、资产限制方面对投资者资质进行了规定。在确定投资者准入制度之后,再进一步确定普通合伙人制度。由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筛选具备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人进入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因此在普通合伙人制度的设计时,主要通过构建普通合伙人的诚信体系这一角度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制约。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也均依据前述制度的完善进行进一步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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