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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改革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全新洗礼过程。我国的法官职业群体也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逐步从司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具有鲜明的时代个性的重要角色群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使法官角色群体的职业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无论是从体制的设计还是司法实践操作规范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更新和完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经过15年的努力,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司法审议制度和法制统一原则等基本要求,再一次对法官现存角色体系形成新的冲击。我国的司法改革再一次提上议事日程,需要从行政主导型社会迅速步入法治主导型社会;由行政权威转向法治权威。由此,我国法官角色的调整即进入一个既要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又要完全接受新的司法理念的全新转变过程中。但现实中,法官角色的现状如何,现实与目标到底还有多大差距,如何解决法官目前所面临的困扰,本文将运用社会学的角色理论,分析我国进入法治社会过程中法官角色调整的局限构成。本文认为,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忠实守护者,仍将在较长时间内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阵痛,法官角色变迁仍取决于社会的整合程度,衡量法官职业化标准在较长时间内仍将以社会的期望作为尺度,其职业化内涵将进一步主宰法治的生命力,影响着法治的进程。以此为基础,文章进一步讨论法官的角色定位问题。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指出法官群体角色的冲突,主要来自于其自身和司法体制两个方面的因素,并提出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的调适和思维定式的重塑的途径和步骤。二是运用对比的方法,阐述法官群体的特殊性,从而对法官群体角色进行准确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