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房产税改革与我国地方税收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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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快对税制进行改革,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营改增”和房产税改革也开始不断深入,两项税改也将给地方税体系建设带来新的问题。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自94年分税制改革后初步确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地方税体系发展已经相对滞后,“营改增”试点之后,我国目前地方税主体税种营业税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具有共享税性质的增值税,虽然目前实施试点政策,原营业税转变增值税收入仍归属地方,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扩围,势必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负面影响。而我国目前房产税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从沪、渝房产税试点状况来看,还不能给予地方税收较大支持,对以房产税为主的未来主体税种建设还任重而道远。因此在两项税改背景下,如何完善地方税收制度、构建地方税体系是我国目前急切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地方税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对“营改增”和房产税试点实施状况进行了整理,通过数据和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地方税体系在两项税改背景下,还存在较多问题,如现行地方税种多而不精、税收效率低下,“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房产税短期内难堪大任,地方财政收入由于营业税取消将可能大幅度减少,以及收入与支出差距较大等问题。根据问题对比世界发达国家的税制经验,个人认为在当前“营改增”和房产税的改革重要时期,首先应加快通过法律明确税权与事权,并酌情赋予地方税政管理权。其次完善地方税种合理设置,推动房产税建设,并考虑适当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与物业税。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再次,在税改新形势下加强征管体制。最后短期规划应以扩大“营改增”后增值税分享比例为主要方法。长期应以培育房产税为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为目标。从而使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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