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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我国创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等地试点,并于1996年在全国普遍推行。随着2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积累机制、促进我国住房金融发展和廉租房建设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强制缴存”、“低存低贷”是我国住房公积金运行机制最主要的两大特征,加之公积金使用受限,贷款门槛高,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福利的往往是那些中等偏上的收入阶层。而中低收入者在强制缴存下被迫履行缴存义务,承受着存款低息损失,又因公积金贷款门槛高无法享受到优惠购房贷款的福利,这对中低收入参缴者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也不符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保障的初衷。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中低收入参缴者利益补偿问题的研究已显的十分迫切。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利益补偿的量化机制,相应的措施都是从定性的角度去分析的,缺乏定量、实证研究。本文首先研究新加坡、巴西、德国住房金融在未使用储蓄(公积金)贷款参缴者(中低收入为主)“利益补偿”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本文研究提供借鉴。其次将住房公积金储户分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和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以收入效应作为不同参缴存者从公积金制度中获益的衡量标准,推导出使用贷款和未使用贷款储户从住房公积金获得的绝对和相对收入效应,并以福建省泉州市住房公积金141个住房公积金贷款微观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使用贷款和未使用贷款参缴者获得的基于其贡献大小收入效应不同,且以中高收入群体为主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通过低息公积金贷款不仅可以冲减存款利息损失,往往还能获得增值收益。这样对于同为公积金的储户,在使用贷款和未使用贷款储户之间存在权责不对等,有失公允。最后,在相对公平、权责对等的原则下,依据不同参缴者对公积金基金池的贡献大小,按照单位贡献收入效应无差异的原则探索合理的利益补偿模型,使得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能够与贷款使用者一样能够获得与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贡献相适应的收益。在此基础上,研究对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参缴者“如何补偿”问题,如何进行利息贴息,如何进行利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