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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是我国地方政府在现行法律不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背景下,通过设立公司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一种金融创新。 从上世纪90年代上海试点开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纷纷设立,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甚至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规模也迅速扩大,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由于城投公司募集的资金投向大都为资本密集、投资回收期长和具有公共产品特性的市政项目,盈利能力较差,因此地方政府通过对城投公司提供各种补贴及税收优惠等方式提供间接偿债来源。从这个意义讲,城投债实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债务。鉴于城投债在我国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城投债,借鉴发达国家市政债券的风险管理经验,对城投债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风险管理,对于我国城投债市场乃至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改革,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我国城投债有20年的历史,从2009年开始,在四万亿投资的大背景下,城投债开始飞速的发展,但是随之也暴露出了各种风险。从宏观制度性风险看,目前我国城投债市场存在监管、审批、评级失误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风险;从微观的城投公司角度看,存在着经营与财务、治理结构及担保方面的风险。从中观角度,即城投公司背后的地方政府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以及其对城投公司的支持意愿都构成了城投债的风险。目前,尽管我国已经针对城投债的风险进行了应对措施,在城投债的发行主体、担保方式、评级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是面对地方政府融资的内在需求,这些管理措施只是暂时的压制了城投公司融资冲动,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融资的难题,反而很可能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 在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债务大部分体现为市政债券(部分国家称为公债)的形式。在市政债券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相对成熟的风险管理模式,美国的市政债券风险管理机制就是其中代表。美国的市政债券不仅在法律监管、债券保险、信用评级、风险预警及危机化解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也形成了发行前后中介机构的制约机制。法国和日本等国在审批程序、偿付风险应对及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上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也对控制市政债券的风险也起到了显著作用。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监管机制、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做法为我国城投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针对我国城投债的风险管理,从宏观角度看,首要是体制上的完善。从法律角度看,首先要合理匹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完善中央与地方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健全城投债的专门法律法规,对于关系到公共服务的投资项目,从法律上探讨地方政府发债的方式;从监管的角度看,要建立一整套系统化的监督管理体系,设立统一的机构负责监管城投债,从中央到地方设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严格的审批制度,加强对发行人的监管,关注财务报表中的关键数据和指标,尤其是财政补贴等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建立清晰明确的领导责任制及相应的惩戒机制;从市场其他参与者的角度看,对城投债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完善中介机构的自律组织,强化其对发行主体的制约机制。从中观的地方政府债务角度来讲,第一,健全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制度,提高财政透明度,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统一的归口管理;第二,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为地方政府及城投公司搭建一个阳光融资的机制,合理疏导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加强对地方财政信息监测,合理安排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建立相应的偿债机制及风险预警机制。最后,从发行人的微观角度出发,规范现有的城投债增信措施,促进增信方式的多样化,才能有效分散城投债的风险:另外,还需要健全和完善城投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素质和水平,完善考核机制与激励机制。 中国未来城市化进程中,仍存在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中国城投债未来还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只有更好的管理城投债的风险,才能更好的促进它的发展,促进我国的城市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