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之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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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滥用诉权等手段,骗取人民法院裁判,侵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利益,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该种社会危害性巨大的行为,目前由于法律对其定性的缺失和惩处机制的不健全,各地法院对其认定和处罚也没有统一的尺度,助长其由偶发演变成多发状态,极大危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侵害了合法当事人的利益,对其进行刑法评价刻不容缓。本文以实践中一些具体案例为切入,从诉讼欺诈行为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其规制的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诉讼欺诈行为与理论上争论比较多的类似罪名之间的区别,并重点与传统诈骗罪进行比较,由此分析传统诈骗罪并不能完全涵盖诉讼欺诈行为的构成,应当在妨害司法犯罪中增设诉讼欺诈与罪,并对诉讼欺诈行为入刑做了初步构想。文章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内容为:,前言部分简要介绍诉讼欺诈这种社会现象的背景,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表明选题的意义,以引出正文。二、诉讼欺诈行为的概述,简要介绍诉讼欺诈行为的基本问题,用语分析和行为特征。三、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从该行为对被害人财产和精神方面、对我国司法体制的侵蚀方面着手,结合案例分析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四、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的学理探讨和实践认定及评价。介绍国内对诉讼欺诈行为性质认定的几种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阐明对诉讼欺诈行为单独定罪的必要性。五、诉讼欺诈行为较之诈骗罪的独立特质。以争议比较大的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的不同点为视角,对该行为的独立特质进行分析。六、诉讼欺诈行为刑法评价的必要性和价值。是本文的重点,表明对诉讼欺诈进行刑法规制是立法的应然选择。七、诉讼欺诈行为刑法规制的构想。该部分主要在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甄别、类型归类的基础上,抽象出对诉讼欺诈行为的罪状设计,并就法定刑的配置及管辖等方面进行制度建构,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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