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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精神层面的利益需求越来越受到国家的关注。但是由于职务作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一些作品虽是作者在履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完成的,但是不如一般职务作品那样容易识别,它们常被人们所忽视,继而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保护及如何保护的问题常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试图通过对职务作品的概念、我国职务作品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国外相关规定等进行探讨,从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职务作品制度的建议。第一,讨论了职务作品的概念及与单位作品的区别。职务作品概念的界定。通过分析和比较我国各学者观点及现行法律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笔者认为,职务作品是单位工作人员或雇员依据自己的意志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存在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突出表现在,两者所体现出的意志、完成主体、著作权主体及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尽相同。第二,分析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下,首先,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难以区分。两者所体现的意志属性及社会责任的承担难以区分。其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表现在特殊职务作品中单位享有的权利过大、著作人格权的规定不合理及创作人的物质利益没有得到保障等等。第三,考察主要国际公约及两大法系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及启示。论文介绍主要国际公约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TRIPS协议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规定。论文概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以“人格价值观”为基础创立了以创作者为作者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以“财产价值观”为基础创立了以法人为作者的原则。这启示我们,创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应由法律对其进行规定,从而形成一个完备的权利归属体系,第四,指出完善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几点建议。完善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冲突的解决。通过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来实现;其次,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方面。确立职务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归于创作人所有的原则及著作财产权由创作者和其所在单位自由约定其归属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