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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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农业生产大国,我国农业人口占比较高,农用地资源在我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供需矛盾不断加深,对农用地的破坏愈加严重,主要表现在对农用地的非法侵占以及破坏性使用这两个方面。面对这种状况,需要用《刑法》对严重毁坏农用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惩治。作为规制农用地犯罪的罪名之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它对我国农用地资源的保护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的规定较为简略并且对农用地生态价值的保护存在较大争议,并未对本罪的认定达成共识,此罪的效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所以,为了应对农用地犯罪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同时希望本罪的效能可以得到充分地发挥,本文对此罪所保护的法益加以研究,以期在法益的指导下对司法实践难题加以解决。本文第一部分从理论上现有争议入手,分别对秩序违反说、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说以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说的基本内容做了介绍,明晰其含义用以为下文做铺垫。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理论观点进行评析。分析了秩序违反说和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说存在的不足;并对本文所提倡的观点,即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说进行论证分析,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第三部分基于本文提倡的观点,对本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加以展开。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说的指导下,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对象认定为现行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并在此基础上细分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和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新出现的行为方式加以解读,认为在“非法占用”后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对于“合法占用”以后“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如果达到犯罪标准,应当应定为犯罪。对行为结果中“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两个罪量要素加以认定,提倡用“大量毁坏”的标准来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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