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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欧洲,是近代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产物,也是监狱文明标志性制度之一。假释制度作为一种行刑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在西方,它植根于报应理论、目的刑理论、刑罚一体化理论;在我国,它继续吸收着教化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营养。东西方司法文明的的沃土与营养,赋予了假释制度以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使其以国家恩惠和罪犯权利的面目出现,体现了鼓励罪犯悔悟、促进刑罚个别化、司法救济、建立罪犯再社会化桥梁、促进刑罚更加经济、宽缓监狱压力的功能,发挥着感化失足者、保障罪犯人权、节约国家资源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它不但充分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而且在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方面曾发挥过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假释制度的适用比例非常低,与减刑的适用反差很大,给对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客观上导致了监狱行刑效益的低下,罪犯重新犯罪率的上升,也直接影响了我国保障罪犯人权的国际形象。正因为如此,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改进假释制度的呼声才越来越高,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探究对现有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笔者试从分析假释制度的起源、涵义、法律属性、理论基础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假释制度及适用现状进行深入剖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提出自己的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