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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度是一项源自《汉穆拉比法典》的古老的制度,在不断的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它被界定为是由以其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组织内部合伙人以及承担责任的二元性使得这一制度在某些经济领域具有普通合伙及公司制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这一古老的制度不但没有被废弃反而更加熠熠生辉。我国在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以及某些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200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首次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将这一制度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使得它在我国的发展更加的便利与顺畅。但是,由于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不足,我国在对这一制度规定时存在着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给理论界的研究和司法界的运用都造成了许多的困惑。笔者在本文中介绍了有限合伙的基本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及其优势与劣势,着重提出了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在以下方面对有限合伙制度予以细致规定:第一,对合伙人的身份认定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明确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范围;取消对于设立有限合伙组织的人数限制,但增加对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人数比例或者资金比例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都进行公示;第二,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确定有限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对有限合伙组织的分配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明确有限合伙人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确立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否认制度;第三,明确规定合伙组织形式变化时的条件。其中有:明确解散权的主体,针对不同主体设定不同的解散条件;放松对合伙企业解散事由的规定;规定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化的条件;对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进行全面的规定。笔者针对我国法律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仅仅希望能够解决一些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问题和广大群众的困惑。有限合伙制度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充分的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的与时俱进,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化的不断推进,包括有限合伙制度在内的诸多法律制度都会不断的得以完善,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加的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