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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它是一种先进的企业组织形态,也是实现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之一。但企业集团下的关联企业之间产生的人格混同、转移财产等一系列问题也引起了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在“控制”关系之下,从属公司的利益要服从于控制公司的利益。控制公司可以利用其控制权实施对从属公司不利的行为,减损从属公司的资产,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关联企业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中,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尤为值得关注。本文系统地对关联企业进行了概述介绍,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基石——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进行反思,并分析了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理论价值。文章列举了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和理论,并对这些制度和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的事前防患措施,并将美国的深石原则适用于我国破产法的法制构想。同时,本文也对控制公司责任要件及形式,债权人的直接诉权,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初步构建了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