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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人民主权理论、宪政理论及代议制理论,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为对象,以立法主体的缺陷及其克服为研究主题,通过问题的描述、问题根源的揭示与分析,阐述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特别是立法主体,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观点。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才是权力真正的拥有者,因此人民有权也应当参与到国家权力运用的过程中。立法权的运用也是如此,需要公民参与到立法过程中进行监督并保障制定出的法律切实代表和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最直接行使立法权的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整体,也存在着结构缺陷和责任缺失,缺乏必要的责任性规定来保障人大代表是秉持着人民的意志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通过,因此需要建立代表责任制,同时提高代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立法体制的建构影响着法律的质量,而立法主体对于法律质量更起着直接决定作用。当前立法主体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容忽视,包括权限分工不明、表决制度不完善的实体缺陷,也存在着议事过程缺乏公开性、立法过程缺乏严谨性和连贯性的程序缺陷,要想彻底改善主体缺陷,就需要剖析到政治层面。议事程序时间的重新分配、吸收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等都可以弥补立法主体在程序方面的不足。而实体方面的不足,则需要从人大代表的产生制度,即选举制度出发,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存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直选范围,同时改善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使人大代表真正的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在立法机关方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间,可以进一步明晰立法权限,公法的制定和修改交由全国人大,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私法的制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