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OT特许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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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BOT投资的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就BOT投资这一被学者论述较多的“老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根据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结合中国BOT投资实践中所遇到的障碍和困难,就BOT特许协议的性质这一争论较大的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和主张;并根据对BOT特许协议性质的分析,对其法律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近年来,由于国内学者对于BOT特许协议性质没有统一和清晰的认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国内BOT投资的发展遇到相当大的障碍,外商投资BOT项目的热潮逐渐趋冷。BOT投资发展遇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外商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公权力对BOT投资介入过多,政府毁约而投资者得不到合理救济,这都和对BOT特许协议的性质的定位和法律适用密切相关。  对于BOT特许协议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署的特许协议而言,应当将其定位于特殊的国际经济协议。BOT特许协议具有涉外因素,而且主要是经济领域内的交易行为,因此其应为国际经济协议;但该种国际经济协议无论在主体、客体、内容、法律规范以及争议解决上都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国际经济协议的特殊性。其特殊性还集中表现在BOT特许协议具有国家契约的某种特征:在这种协议中,政府始终是不可替代的一方;且政府可能该协议的约定而承担国家责任;其争议解决方式也体现了国家契约的特点;私人投资者在国家契约中的主体地位也逐渐被承认;而且,中国签署的双边条约和公约也将BOT投资纳入了规范的范围,具有某种国家契约的特征。而对于项目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以及私人投资者与政府签署的BOT特许协议,对其性质的分析应当基于东道国政府对公司国籍是采“注册地主义”还是“资本控制主义”而定,多数情况下属于国内契约的性质。  在BOT特许协议主要是具有公法性质(行政合同)还是主要具有私法性质(民商事合同)的问题上,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更多地体现了私法性质的民商事合同的特征。对合同性质的分析,主要应当基于合同内容的主要方面,并应着重考察协议主体在协议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该种作用和地位产生的原因。在BOT特许协议中,政府主要是作为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特许经营权虽然是政府以其特有身份授予,但特许经营权在协议中实际上是双方交易的对象;政府对BOT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和监督并非来自BOT特许协议本身,而是基于其固有的公共管理职能而产生的,即使协议中不约定监督管理的条款,政府也仍然享有这种公共管理的权力。BOT投资特许协议的内容及主要条款也表明了,政府和投资者双方是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下签署了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平等的协议,除了特许经营权由政府授予外,协议的内容和一般的民商事协议没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如果将特许协议定位于行政合同,对BOT协议进行行政诉讼存在诸多问题,将使得投资者陷于难以进行法律救济的境地;再鉴于法律对于行政合同本身并无明确约定,迄今行政合同也仅仅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将BOT特许协议认定为行政合同,可能将导致无法适用法律的难题。在实践中,BOT特许协议也多选择涉外民商事合同通常选择的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BOT特许协议这种兼具特殊国际经济性协议和民商事协议的双重特征,决定了政府公权力在BOT投资中应有所限制,政府不能随意变更、终止合同,损害投资人利益;政府也应当遵守契约,为契约义务承担责任,包括必要时承担国家责任。这种认识对于中国BOT投资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BOT特许协议的性质对于其法律适用有重要影响。承认BOT特许协议特殊的国际性,就必须承认协议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对于国际法原则的适用;承认BOT特许协议的民商事性,就必须承认当事人自治原则,以及在间接适用时冲突法规范的适用。不加区别地要求所有BOT特许协议都适用东道国法律既不符合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不符合当今BOT投资的实践。  稳定条款是BOT特许协议法律适用中一个重要问题。稳定条款根据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别。笔者主张,稳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达到预期目的重要手段,只要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其法律效力理应得到确认。由于目前中国政府审批机关一般都不予认可。如果允许在BOT投资特许权协议中添加法律稳定条款,并且承认它的有效性,将会使投资者(甚至包括政府本身)更好的预测项目前景,降低投资风险,大大促进BOT投资的发展。  对BOT项目设施的国有化和征收是BOT特许协议法律适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国有化和征收也是国际经济法上一个相当复杂和重要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仅对BOT项目设施的征收做了简单阐述。笔者认为,对BOT项目设施的征收应当慎用,一旦不可避免地发生征收的情况,则应当尽力给予及时和全额的补偿。中国学者过去普遍主张的有限合理补偿原则已经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遇到越来越大的挑战。  BOT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已逾十年,但从外资热潮到普遍退出和观望,再到近年以来民营企业的谨慎介入,个中原因值得深思。如果对BOT投资没有清晰和实际的认识,相关法律法规不相应完善,最终BOT在中国的发展也难以持久和繁荣。中国政府应该更加尊重国际惯例和国际BOT投资实践的普遍做法,加强法治精神,利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来保护公共利益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总是沿用国家主权原则,利用政府公权力过多介入私人投资领域(当然可以设置必要的保护阀),政府违约不习惯承担责任,都最终会伤害BOT投资在中国的健康发展,从而最终也影响中国投资者在海外的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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