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亡认定的“48小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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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工伤成为企业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时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工伤认定不仅事关职工根本利益与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更维系着职工家庭的幸福美满,最终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和谐与安定。随着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工伤认定机制也在不断跟进。然而,我国工伤死亡认定机制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条款,该条款设立之初的目的是:劳动者在工作单位正常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虽然不必然由工作导致,但很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因素有关,故将此种情形视同工伤,以体现对劳动者的照顾和保护。但是,该条款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引发了很多矛盾和冲突,不仅引发了理论界的强烈争议,而且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相同的情形出现了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处理结果,更是引发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属的伦理道德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存在的法律缺陷,借鉴更为成熟的工亡认定标准,提出关于完善该条款的法律建议,从而促使我国的工亡认定制度更趋于完善,使得其更易于让人接受,更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我们发现,实践中单位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造成严重伤残的情况来越纷繁复杂,为方便劳动保障部门的操作,体现对劳动者的照顾和倾斜保护,制定了如此严苛和死板的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同时,在实践中,“工作岗位”是否等同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界定模糊,“48小时之内死亡”的限制性规定缺乏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引发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冲突等等。法学理论界对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的讨论和研究也仅仅是对法条的重新解释和如何准确适用,只是单纯地批判该条款,如认为其死板僵硬,极不人道,必须彻底废除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该条款不能完全保留或彻底废除,而是要对其条款本身进行调整与解释,并完善其配套措施,比如,废除“48小时”的不合理限制,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做出统一合理的司法解释,工作原因要素回归,对于非工作原因的疾病排除在外,建议完善“突发疾病”的认定机制,一方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做出补充和细化,另一方面成立关于“突发疾病”的专业鉴定委员会等等。并在此基础上对工亡认定条款进行重构,使工亡认定更加科学、严谨,减少工亡认定实践中的错误与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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