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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的过渡、信息密集型产品的兴起、产出信息或输出数字成为信息时代专利实施品主流,方法专利也在以通讯技术领域为代表的高科技行业中愈发重要。权利用尽原则事关方法专利为主的技术的跨国流动与社会福利的提升。对于数码通讯行业、计算机技术行业而言,方法专利权是否因与之相关的产品或设备的出售而用尽事关投入的无数研发成本的回报率。中国对此尚无具体规定。中国众多中小技术企业,无力抗衡苹果等大型跨国企业以各种手段获取低廉甚至免费的方法专利使用期间的意图,例如以权利用尽为借口拒不支付许可费用并依靠漫长的专利诉讼不断拖延支付。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减少审判的时间,从而降低方法专利权人的损失,甚至有利于减少方法专利权用尽的纠纷。2018年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案终审判决中“使用方法专利”不存在权利用尽的观点,在方法专利权是否用尽、何种条件用尽等方面引起颇多争议。笔者查询现行有效的涉及专利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区域贸易协定,发现其对方法专利权用尽均无具体的可参考规定。笔者认为这既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该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对于国际流通的方法专利而言,使用人向权利人交付的费用的本质是使用国公民向专利人国公民支付的税,专利强国渴望无限扩张其权利人的权利而专利弱国希望尽量限制专利人的权利;也是因为传统工业时代方法专利仅是产品专利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无法体现方法本身的不可替代性,从而早年缺乏对该规定磋商的必要性。同时,笔者查询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德国、法国、荷兰、瑞士、瑞典、意大利、俄罗斯、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南非专利法,未获得可参考规定。于是笔者根据专利申请数量、市场竞争力即有效专利数量、海外占有率即境外申请数量、国民创新力即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申请的专利数量、企业核心竞争力即拥有专利申请前世界50强企业数量,以定义专利强国,并从中选取方法专利主导的数码通讯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领域中专利申请数量均为世界前列,或为权利用尽原则起源国的国际,即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根据其在方法专利权用尽方面的法律与案例,分析是否存在趋同的实践规则、该规则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条约对专利保护的核心原则。关于方法专利权是否用尽的问题,美国经历了方法专利权不用尽、只可用默示许可原则进行规制,到两者并用,到方法专利权只用尽而不可用默示许可规制的转变;德国经历了方法专利权不用尽到特定条件下用尽的转变;日本、韩国经历了方法专利权不用尽到用尽的转变。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的条件,美国认为当售出设备实质体现方法专利且无非侵权用途时方法专利权用尽,形式上是方法权利而实质上可以等价变形成产品要求且无非侵权用途时售出产品可导致其使用方法专利权用尽;德国的要求从“产品的权利要求完全落入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转变为售出的设备或产品本身具有专利、能够实质体现技术方案、除实施方法专利外无非侵权用途;日本要求售出的设备或产品本身具有专利、能够实质体现技术方案的方法权利要求;韩国要求售出的设备或产品包含方法专利的核心要素且无非侵权用途。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的效果,美国在2017年实现从国内相对用尽到国际绝对用尽的转变;德国在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地域效果的观点从国内用尽转向区际用尽,直到近年由于专利实施品价格居高不下开始转而支持国际用尽,对可限制性效果的观点为绝对用尽,认为专利权人的限制不能产生专利法上的效果;日本在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地域效果的观点从不认可国际用尽转而倾向于国际用尽,对可限制性效果的观点为绝对用尽,认为专利权人不得凭约定的限制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要求法院予以救济。前述专利强国在方法专利权用尽方面形成了趋同的实践规则,即当售出的专利实施产品或设备能够实质体现使用该产品或设备的方法专利,且该产品或设备除了实施方法专利外无其他非侵权用途时,方法专利随着产品或设备的出售用尽。上述国家实践规则日渐趋同,并相对于专利强国传统的专利“强保护”取向,该趋同的规则降低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标准。一方面,获得知识运动兴起,意图遏制专利权人权利盲目扩张的民间组织不断诞生;同时,涉及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均强调平衡保护权利持有人与促进专利流通、维护社公益的原则,督促各国衡量用于限制专利权的权利用尽规则设置的尺度。另一方面,在诸如数码通讯、计算机技术等主要运用方法专利的技术领域,尚未有一国占据绝对优势而得以肆意扩张专利权,以获得尽可能多的使用人向权利人交付的费用(或理解为使用国公民向专利人国公民支付的税)。各专利强国立场相似,均对他国方法专利存有一定依赖,若仅为维护国内专利权人的利益就一味提高方法专利权用尽的门槛,则不利于其在购买设备或产品的同时,以权利用尽为由以减少使用他国专利权人的方法专利的对价。现行趋同的方法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规则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保护权利人私利与提升社会福利的需求,既使得方法专利权得以用尽,又对用尽标准予以限制,防止任何情况下售出产品或设备都用尽方法专利。倘若未来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对方法专利或权利用尽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上在方法专利占据优势数量的国家更具话语权,其趋同的规则也容易为国际规则提供向心力。中国现有权利用尽规则适用于传统工业时代,对于方法专利而言其适用门槛过低。在其他国家实行专利“强保护”的整体趋势下,方法专利权轻易用尽所体现的“弱保护”取向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合理经济回报,可能会使用于新数字经济的方法专利的投资规模缩减,从而使中国丧失新数字经济发展先机。与此同时,中国有必要参考该实践趋势以提高方法专利的保护标准。中国虽然是信息时代中在数码通讯等新经济领域的新兴优势者之一,但多数方法专利权人为中小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有限,若无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具体规定,只能在诸如苹果这样的跨国巨头实施的以权利用尽为借口拒不支付专利费用且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技术性拖延的政策中被不断消耗,名为权利用尽下的正当使用、实为侵犯方法专利的行为便会屡见不见,导致专利权人无法收回预期利益,降低创新积极性。因此,中国有必要借鉴前述实践趋势完善本国的方法专利权用尽规则,这有利于数码通讯、计算机技术等新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与其他专利强国共同占据未来可能形成的方法专利国际用尽通行做法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