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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判决的法律效果,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具有“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严格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判决于法有据且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实现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这样也就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所谓判决的社会效果,是指法官通过法律适用,使法律规范由应然变为实然,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和公平公正的观念,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仅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而且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对未来的当事人甚至整个社会有正面的积极的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二者之间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抽象性,与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动性、具体性之间所存在的矛盾,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的客观原因。法官照搬法律条文机械地适用法律,以及法官判决无视法律的规定,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的主观原因。根据主客观关系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如何去实现二者之间的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仅具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即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于司法实践。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法律解释方法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方法,是架设两者统一的桥梁。法律解释方法,特别是“目的解释”和“社会性解释”的方法,能够克服法律的僵硬性,使法官对具体个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能保证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理性、精神和价值,以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契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使判决结果又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和公平公正的观念,能对未来的当事人和社会产生积极的正面的影响,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遇到一些新型或复杂疑难的案件时,如果法律规则适用“不能”,即对于一些特别的案件出现法律空白,或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适用,但适用该规则明显不正义即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这时法官应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以便能够使判决既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又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和正义观念,以使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