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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了解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能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构建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方法:1、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运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抽取省、市地、县区3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开展个人和机构调查。共计回收个人问卷369份,机构问卷17份;定性调查是对相关领导、专家进行深入访谈。2、通过文献法、头脑风暴法和专家咨询法,初拟评价指标体系框架,采用德尔菲法进行指标筛选,并采用直接评分法和改进的Saaty’s权重法确定指标权重。3、对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验证,并评价其信度、效度。
结果:1、被调查机构之间认定的应急职责不统一,与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差异:卫生监督员对5项法定应急职责的应答正确率为56.0%。2、被调查机构制定的预案内容没有包含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所有卫生监督机构应急职责:部分机构没有制定预案;预案制定后均未评估和修订;预案知晓率为83.2%;没有参加过预案的培训或演练的卫生监督员占50.4%。3、卫生监督员曾接受过应急培训、演练比例分别为58.3%、45.4%;59.5%认为应急培训不能满足应急需要;被调查机构组织或参加的应急培训和演练较少。4、被调查机构均无应急处理专项经费,92.o%认为本单位应急处理经费不充足;均未装备个人防护用具,53.4%认为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能够得到必要的防护用具;县区级机构调查取证工具装备不足,76.3%认为本单位调查取证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5、机构负责人及卫生监督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不明确,没有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相关的工作记录。6、绝大部分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中既未使用网络直报系统,也未使用报告卡;61.5%认为自己不是责任报告人,17.8%认为本单位不是责任报告单位;大部分人员不清楚报告流程和时限。7、随机区组设计多个样本比较的Friedman M检验结果表明,8项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中,具有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医学知识理论基础、现场快速检测能力的自评水平最低。8、随机区组设计多个样本比较的两因素方差分析和SNK-q检验结果表明,5项应急反应措施中,应急反应能力评分均数最低的是对医疗机构、CD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2项措施,且前者高于后者;10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反应能力评分均数最低的是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预防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服药不良反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3类事件。9、39.7%卫生监督员曾参加“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开展的卫生监督”,其它4项应急反应措施参加比例低于20%;相应专业卫生监督员参加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预防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服药不良反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3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比例分别为1.8%、1.8%、3.4%。10、建立了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框架包括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和37个三级指标,并确定了两套指标权重。11、专家意见的可靠性:2轮问卷回收率均为100%,一级指标权威系数均值为0.82,第二轮专家咨询一、二、三级指标的协调系数分别为0.954、0.820、0.565,P<0.05。12、信度和效度:两套不同权重评价指标体系克隆巴赫信度系数分别为0.815(直接评分法)、0.806(改进的Saaty’s权重法),P<0.05。
结论:1、从系统和结构上看,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存在大量的薄弱环节,应当有重点地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具体表现在:(1)各机构认定的应急职责不统一,与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差异,个人对法定应急职责和本单位认定的应急职责认知水平低;(2)应急准备不够充分;(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尚需规范:(5)卫生监督执法、应急处置能力不平衡;(6)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缺乏应急处置经验。2、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用来评价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能力。3、本研究初次使用的改进的Saaty’s权重法有助于调整直接评分法计算的各指标间权重系数的差异,并可确保不会出现权重判断逻辑错误,可以应用于评价指标的权重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