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根据2019年最高法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金融诈骗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中的数据显示,集资诈骗罪近两年呈现上升趋势,并且集资诈骗案件多为大案要案,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同时对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害,案件爆发所引起的群体事件对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具有负面影响。集资诈骗犯罪呈现出涉案范围广泛、群体众多、涉案金额较大、认定困难,并且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表现出多样化的犯罪形式。此种案件所造成的影响十分巨大,因此通过对集资诈骗罪认定进行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研究价值,同时在实践中对该罪名的具体认定也具有重要意义。集资诈骗罪对我国金融领域的管理具有重大危害,集资诈骗罪的手段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进步,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巨大困难。尤其是在“吴英案”等一些争议较大案件爆发后。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也一度陷入热议。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对于经济的进步也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带来了集资诈骗罪的爆发,由于集资诈骗罪在“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方法”、“社会公众”、“集资数额”等方面存在一些或大或小的争议,在对民间集资活动的打击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会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融资活动。本文通过从相关构成要件分析,首先要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提出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的相关标准进行认定,并建议建立反推认定标准。对于“诈骗方法”的认定上首先要衡量基础事实,其次是衡量是否陷入了错误认识,最后逐步探索救济优先的原则。对于“社会公众”的认定上,针对主要存在的问题给出建议,一是从主观态度上分析,二是从募集对象上分析,三是从集资方式上分析,以及在三类情况下如何认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同时对于“诈骗数额”标准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认定“诈骗数额”提出了标准,一是建议根据在案证据确定认定原则与认定方式,二是根据具体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确定的时间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