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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国际刑事司法有法不能依,有罪不能罚的问题,国际社会在应对起诉违反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屠杀罪、侵略罪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出融合各国司法制度的崭新的审判模式。无论是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还是前南斯拉夫国际问题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乃至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都不断地推动着人类社会对和平与尊严——这个关乎世界各国人民福祉与正义的国际法最高目标的实现。混合法庭是一种实现过渡性正义的新生事物。它是在国际社会和罪行发生地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建立,由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检察官、法官和一国国内的司法人员共同组成,对一国国家特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一系列罪行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的机构。它们主要通过联合国与犯罪发生地国签订协约而设立,具有与犯罪发生地联系紧密、促进当地司法的发展及灵活性等优势,其自产生以来便得到各国的广泛采用,并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多样的形态。目前,随着前南刑庭与卢旺达刑庭进入遗留机制,特设临时国际法庭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国际刑事法院历经十年方作出其首个判决的事实则注定了其无法独自担当起国际刑事审判的重任。因此,探讨混合法庭能否成为实现转型正义的最好方式,它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所存在的差距以及各法庭在实践中所面临的独特困境,将对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首先对一般刑事程序意义上的国家法庭与混合法庭进行理论上的梳理,继而对混合法庭的证据搜集制度、审判程序和执行制度分别进行探讨,并进一步将其与国际刑事法院、临时性国际法庭和加卡卡法庭的相关程序进行比较,从而揭示出混合法庭在这三方面的特殊性。之后,本文通过选取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和黎巴嫩特别法庭作为个例,对它们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具体剖析,指出混合法庭在回应不同国家的需要进行设置时所出现的挑战。最后,本文总结出混合法庭不仅是对国际法庭与国内法庭的重要补充,还是今后国际社会实现转型正义最具前途与最灵活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