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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历来都是国内外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普遍认可的含义和内涵。而行政诉讼举证制度的探究远远落后与民事、刑事诉讼领域证据的繁荣发展。但是随着理论与实践的进步,如何分配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成为棘手的难题。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文简称《行政诉讼法》)首开“举证责任”的提法,但只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199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若干解释》),首次提出了原告举证责任,这正是揭开了行政诉讼环节中原告举证的新思路,随后的两年,又一次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证据规定》)其中对原告举证责任进一步做出了详细规范内容。2015年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列举了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事项。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在不断发展中逐步完善,对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我国行政诉讼举证制度的发展无疑是利好的。这也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法已经趋于完善。本文研究构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研究部分,主要对举证责任概念、相关理论等做了详细研究,重点论述了举证责任的内涵定义和相关原告举证责任理论,同时还列举了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不同研究观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的立法规定。对我国1989年和2015年两部《行政诉讼法》、1999年通过的《若干解释》和2002年通过的《证据规定》中均提及了原告举证责任,还引入了国外关于原告举证的相关立法内容,综合对比了英国、美国、法国的举证责任发展与实践。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践行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并分别从思想认知、立法内容以及实践运用等几个视角分析,并尝试找出了原告举证责任存在短板问题。第四部分基于理论研究及其他国家的举证责任研究,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的优化措施,尝试从认知、立法以及责任保障上构建了完善机制,以帮助我国相关部门更好执行原告举证责任机制,为立法完善奠定基础。从实践中解决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