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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标志着我国在商标法体系中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本文就以该法律条文为切入点,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相关条款进行简单理论介绍和概述的基础上,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之后从其适用条件、数额计算、与法定赔偿关系三个角度总结些许得失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我国商标法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商标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概述,主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情况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发挥其制度功能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探讨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恶意"与"情节严重"两个法定适用条件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数额计算问题入手,分析了有哪些具体考量因素以及如何应用。第五部分论述了商标侵权中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以求从现实出发更好的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