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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旨在通过互联网吸收大量普通投资者的闲散资金为中小微和初创型企业提供融资,这一投资渠道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中小微等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目前我国依据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是否公开将其分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股权众筹,其中前者的立法尝试从2013年便已开始,直到2016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十五个部委印发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正式颁布,表明了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监管的重视,标志着其相关监管规则已近于完善。然而对于股权众筹,目前既无相关立法,也未见具体的监管规则,股权众筹在我国合法性地位的缺失,将导致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加大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金融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投资者扮演着源头的角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行业良好运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既应立足于现状,更应着眼于未来。本文立足于我国关于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实际情况和由此引发的实践问题,在了解、分析和对比国外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实践经验后,拟从立法、政府监管、平台、融资者以及投资者自身等角度提出完善股权众筹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建议。本文正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释了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一般理论。首先明确了狭义上的股权众筹投资者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并进行保护;其次对股权众筹中涉及的多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明确了投资者与监管者之间应属经济法律关系;最后阐述了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倾斜性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和适当性保护原则。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现状与问题。首先从宏观角度分析了股权众筹立法滞后、监管机构和规则不明等现状;其次以具体的数据和案例揭示了目前平台准入、融资者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自我保护的现状;最后从我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引出股权众筹合法性基础缺乏、具体监管规则缺失、平台权责规定模糊、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合格投资者门槛过高等一系列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问题。第三部分总结与借鉴了国外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实践经验。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美、英、澳三国的投资者保护经验,这三个国家代表了三种不同的股权众筹监管模式,并对股权众筹立法与监管体系的建立、平台与融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投资者适格性均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其中英、澳两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健全投资者救济制度颇具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建议。首先从立法与政府监管等宏观角度出发,提出加快推出相关立法以及加强政府监管理念的建议,并强调了地方政府参与股权众筹监管的重要性;其次从股权众筹参与主体等具体层面出发,对平台的准入标准提出具体的限制性条件,明确了平台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为事前的尽职调查、事中的保持中立性、事后的项目回报监督等,同时强调了融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健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最后在对投资者直接保护的层面,建议降低现有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建立以调解方式为主的多元化投资者救济制度,以便对投资者从准入到后续的救济做出更加合理的调整,同时主张设立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基金,并对我国设立此种基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