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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后,农村土地进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政策上已经确定,但是在法律上还没有落实,因为土地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性质并未发生变化,所以需要探讨的就是耕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离,就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存在内在冲突的社会保障和财产性属性分离开来了,分离后这两项权能分别由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担。既能够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又能够通过具有完整财产权能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抵押实现土地的融资功能,实现了公平与效率并存。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是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础上的,“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不同于《土地承包法》中的承包资格,属于用益物权。而“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次级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构造与目前《物权法》中的规定相冲突,通过拓展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解决这一冲突。现行法律中对于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尚无规定,对于承包权的主体的规定也不够清晰。虽然法律中并没有进行规定,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实践已经在各地展开,以安徽省宣城市为例,宣城市在完成了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基础上,还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工作展开了实践。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工作的展开遇到了阻碍。要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落实到法律规定中,就需要在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础上,将分离后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融入现行法律体系中,包括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规定,完善分离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公示方式和期限规定,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以及对《物权法》进行修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