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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是WTO框架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贸易优惠的重要方式之一。该制度对发展中国家增加出口,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发达国家实施的普惠制度中,欧盟普惠制因其市场广阔,受惠国家多而最具有代表性。在欧盟普惠制中,有一类特殊安排,依据该安排,发展中国家如能满足其所列条件,该国就能享受比一般普惠制更优惠的贸易待遇。本文主要研究欧盟的此项特殊安排是否符合WTO有关条文,特别是授权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普惠制的起源、发展及该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概括,从宏观上把握普惠制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在简单介绍欧盟普惠制发展情况后,详细梳理了欧盟普惠制中“特别优惠待遇”的历史演进,并结合欧盟具体法律文件对不同时期该类特殊待遇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结合“授权条款”的内容,并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欧共体关税优惠案”所作结论的基础上,归纳出判断一项区别待遇是否符合WTO规定的标准:“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在对该三项标准内在关系进一步分析后,认定一项区别待遇满足了“非歧视的”要求中的“共同需要”、“足够联系”、“合理损害”、“适当程序”要件后,也就满足了“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要求。第四部分,先简要概括了欧盟普惠制中“特别优惠待遇”所附条件,接着,运用上文归纳出的标准来检验这些条件,从而得出本文结论:欧盟该项安排违反了“共同需要”要件;是否符合“足够联系”要件值得商榷;是否符合“合理损害”的要求也不甚明朗;基本符合“适当程序”要件。也就是欧盟现行“特别优惠待遇”违背了“非歧视的”的要求,同时也违背了“普遍的”、“非互惠的”要求,从而违反了授权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