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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之诉是占有保护在程序上的体现,是占有在《物权法》保护上延伸,也是民事诉讼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占有之诉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在近现代国家中也普通适用。目前我国关于物权的主要诉讼类型,是关于确认物权是否存在的“确认之诉”。关于物权的诉讼案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这三类,这类纠纷的解决往往成为解决其他物权纠纷的前提。而对于占有,就其诉讼保护而言,理论上和实体法上主要规定和探讨的是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排除妨害、排除妨害、消除妨害危险等几种请求权诉讼。占有事实往往是占有人寻求保护时需要证明的前提和内容,没必要进行“确认之诉”,而且“确认之诉”证明的程序繁琐。另外在我国程序法中还没有专门关于占有的诉讼程序,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种类繁多的占有纠纷,我国需要在程序上确立相应的占有之诉。本文由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导论部分主要交代了本文选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结论则是对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正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占有之诉的基本理论界定。其中占有之诉的概念包括占有之诉的广义和狭义的含义,占有之诉的相关制度是从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占有之诉与侵权之诉和假处分制度来写的。这几个制度与占有之诉密切相关,有必要明确占有之诉与这些制度的关系。第二部分是占有之诉的历史演变及启示。本文从占有之诉的历史渊源入手,分析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时期的占有之诉,占有之诉的历史悠久,早在罗马时就已出现。占有之诉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慢慢演变成近现代国家的占有之诉,包括德国、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对于占有之诉都有比较成熟的规定,本部分通过对这些国家的的占有之诉理论及实践进行分析研究,以从正面更好的指导我国占有之诉的适用。第三部分阐述了占有之诉在我国设立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中理论意义主要体现保护占有的简便和快捷,无需借助本权保护以及可以保障占有人的诉权等方面进行阐述。实践价值是从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占有保护出现的问题、司法对占有保护的现状方面以及我国设立占有之诉的可行性等反面进论证,分析了我国占有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及目前我国占有保护需要借助本权保护,而证明本权极其繁琐和艰难这一现状。第四部分阐述了占有之诉构建的初步构想。这一部分探讨并明晰了占有之诉的当事人、占有之诉的管辖、占有之诉的举证责任、抗辩、占有之诉的适用程序和占有之诉中的反诉等占有之诉中的主要问题。期望通过这一系列制度设立可以推动我国在程序法上对我国占有保护的完善,尽早把占有之诉这一制度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