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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已经被人们熟知并接受,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进经历了艰难的旅途。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着一国的综合国力,因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致力于加速经济的发展,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形态的核心。公司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对于公司的规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公司高效运行,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并创造社会财富。1993年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确立了明确的、协调一致的资本制度方面的资本信用理念和法律制度体系。1993年《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的核心内容方面奉行的是严格的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是其核心理念。在各方利益的平衡中,法律忽视了股东们的利益,而是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主导,由于在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形式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强制性的规定占公司法法律规定的大部分内容,这样规定严重压缩了公司本应奉行的商业自治的理念。可是事实上,虽然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如此多的对债权人利益的严格保护制度,事实上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信用危机、不到位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屡见不鲜,使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目的落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则严重的限制了市场资源利用的有效性,阻碍了公司的自主经营,是公司在筹资设立时产生高额成本,严重的影响了资本的形成和效率化的公司经营,也不能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束缚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面对这种矛盾的时候,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经过广泛的征集意见、讨论、论证,在2005年10月27日出台了《公司法》。《公司法》修改的条文总数达到224条。这次修改公司法可以说意义重大,是在实质层面上对制度和规则的突破,重新设计了很多的规则和制度,从理念和规则方面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动,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尚待解决的理论和时间问题。本文主要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角度来研究我国公司资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