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持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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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问题是持有型犯罪研究的基础问题也是核心问题,持有性质的确定与持有形态的归属既是对行为基础理论的应用,也是对行为形式分类标准的解读。随着持有型犯罪在英美法系国家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发展持有理论的同时,持有型犯罪减轻司法机关证明责任的论调也受到了多方面的批判,对于持有问题的研究不仅是对行为理论的梳理,更是对司法实践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无行为即无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基石”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中颠扑不破的“真理”,遵循这个“真理”的指导,一些学者认为持有既然能够被立法者纳入到刑法理论中,其行为性本应不容置疑,然而“应然并不等于实然”,持有是否具有行为性,持有应否属于行为范畴中的一种形态,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从行为的概念和内涵中演绎分析出持有的行为性,也需要通过对持有本质的分析论证行为理论的合理性。为了更好的研究和分析持有的行为性和行为形态归属等问题,本文重点从持有的概念界定、持有的行为性与持有的作为性等三个部分对持有的理论及应用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首先本文研究分析了生活中、文义、刑法中以及学理中的持有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明确持有的本质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同时从持有的形式、持有的主观意思、指向对象等侧面进行分析,总结得出刑法中持有的概念即持有是行为人基于占有支配意思对法定违禁物进行的事实上的占有、支配行为。其次,本文从行为的本质属性及刑法中行为的概念中论证持有的行为性。具体通过对当前学者对持有性质归属的争议即行为否定说和行为肯定说的基本观点的梳理,对两种不同观点的论证依据进行综合把握,同时从传统行为理论中推理得出刑法中行为的本质和主要特征,并以此为依据从持有的事实因素、本质特征、事实与规范的统一三个方面对持有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和持有与行为特征的统一性等内容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论证,从而反驳行为否定说的依据并论证持有行为性的观点。最后,本文为了进一步明确持有行为形态的归属问题,从当前的主流学说作为说、不作为说、第三行为说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了解持有形态归属的研究状况,从传统行为形态归属标准身体动静说、社会意义说、法规范说、因果关系说、综合说等基本学说中研究作为与不作为分类的标准,并通过分析这些学说所存在的缺陷,吸收学说中的有益成分丰富和完善综合说的内容,从作为与不作为的事实结构、犯罪规范结构、法益侵害方式等三方面分析,并提出根据“裸”行为→刑法规范评价→法益评价的分类处理方法,对综合说的论证过程进行梳理,更加全面的把握作为与不作为的差异,以驳斥不作为说、第三行为说的观点并论证持有的作为性,得出自己的结论。通过对持有基本内容的综合分析和对行为基础理论的分析应用,本文对持有的概念、内容、性质、形态归属等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也为持有这一立法技术在刑法中的运用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避免持有型犯罪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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