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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使用CIF术语,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买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因此,买方可以避免滞期费的困扰,但增加了信用证支付风险;使用CIF术语也会给买方带来承运人识别难题,还会导致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之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允许当事人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在CIF术语中风险约定不当,将会导致CIF合同条款的冲突,可能引起货物运输风险归属不定,最终增加了买方索赔难度。但是,在买方市场下,买卖双方通过重新分配CIF合同的货物运输风险的归属,买方可以在取得合同保障的同时,使自己获得合同外的利益。所以,CIF合同成为一种主要的贸易方式,对买方来说有其合理性。在国际贸易中CIF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涵义,虽对CIF解释有细微的差别,但一致认定CIF合同是装港合同,卖方负责租船,货物的海上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贸易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与CIF的含义矛盾,将会产生问题,该贸易合同是否仍然是CIF合同,还是CIF合同性质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导致货物的海上运输风险归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这种责任不清的结果。风险归属的不确定性将会引起买方是否对货物海上风险享有可保利益之争,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风险事故、货物的质量缺陷均能导致货物的品质问题,当货物的品质问题是基于货物的固有暇眦时,是发生风险还是违约也争论不下。在贸易合同中选择信用证付款,意味着买方承担开证风险、信用证欺诈风险,甚至开证行的审单过错责任也被转嫁给开证申请人买方承担。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自身存在缺陷。在信用证支付中使用CIF术语,增加了买方的支付风险,因为买方不控制运输,而信用证下的各种单据均可伪造。但是各国司法救济标准存在差异,结果难料。当买方付款赎单后,有时需要识别承运人是谁。发生货损、货差甚至提货不着,需要向承运人索赔,前提是必须确定承运人是谁。特别是无船承运人提单和代理签发的提单识别困难,提单制度的短时效和特有的时效中断规定使得承运人识别错误容易导致时效过期。在买方起诉承运人索赔损失时,还会遭遇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之争,如何处理少有明确规定。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虽然CIF合同带给买方很多不利,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重新分配CIF合同风险。当发生意外风险时买方可以取得意外收获,获得双重利益,即CIF合同买方既可以取得合同的保障,也可以获得合同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