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我国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社区日渐成为社会群体的交汇点、社会矛盾的焦点和社会治理的着力点(?)。社区建设已被政府和学界认定为“社会治理的单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区建设的政策,涵盖了社区政权、社区组织、基层民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在政策引领下,我国各地出现了独具特色的社区建设典型,然而这些典型大都出现在沿海地区或长江流域等经济发达的地区,而民族地区的社区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诸如多元治理主体力量失衡,少数民族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不强,民族特殊性重视不足,民族倾向性资金投入缺乏,民族社区的贫困问题及空间分化,各民族居民之间的信任缺失等等。那么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观察社区建设,或者说,将社区建设相关政策作为一顶公共政策,民族地区又是如何执行这顶政策的呢?在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呈现出不同的执行类型?在不同的执行类型中,影响政策执行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不同的政策性质会导致不同的执行类型。所以,本文并运用类型学的方法,提出了“自主性”和“损失嵌入性”两个维度,它们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四种社区建设政策,即实质性规制政策、程序性政策、再分配政策与分配性发展政策,他们分别决定了四种执行类型,即合作执行、行政性执行、变通执行与探索性执行,从而构建出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作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博士研究生,出于对家乡的热爱,也出于经验材料的可获得性,本研究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社区建设为研究对象,分别选取了湘西州的社区矫正、社区环境建设、社区低保、社区养老作为四种政策的执行案例。在每顶案例的撰写上,按照政策性质、政策背景与历史沿革、政策执行具体过程、政策执行绩效评价、政策执行逻辑的思路进行案例分析。本研究的结论是,在民族地区,实质性规制政策的执行难度较大,相关权力部门之间基于交易形成“合作执行”,政策执行呈现合作执行的类型;程序性政策的执行偏差往往是由于社区管理体制与社区资源出现了问题,基层官僚采取了行政性执行类型;再分配政策的执行过程最为复杂,政策失败的原因往往是“有产者”结成优势联盟,导致政策变通执行。分配性发展政策的执行取决于地方积极性与地方资源,往往呈现出探索性执行的行为模式。对于如何将这四种政策执行类型引向有效的执行,本文提出了如下路径。对于实质性规制政策,民族地区政府要充分运用自治权,提升自治能力,发挥宗教信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规范政策执行各主体的行动与衔接,使合作执行朝向实现政策目标的方向进行;对于程序性政策,要健全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统一的领导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多元治理体系,同时也要在资金、规划、人力、技术等资源上继续加大投入;对于再分配政策,要从政策设计上降低自主空间,优化瞄准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专顶救助政策的衔接,通过监督考核增加优势联盟的道德风险成本;对于分配性发展政策,要鼓励社会主体的参与,挖掘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并且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