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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中,投资者赔偿是证券监管的重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和保障,在实践中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周全的保护,有力的遏制、惩罚了证券违法行为。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1赔偿制度还刚刚起步,民事诉讼的大门还半遮半掩,在有限的可诉证券违法案件中,投资者求偿还面临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艰难的举证过程,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为因证券公司被接管、破产等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了较为便利快捷的救济途径,但是因证券市场屡禁不止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在现有制度架构内获得赔偿救济非常困难。基于此,本文试图探讨一种在上述领域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21世纪初发端于美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在我国加以移植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进行本土化构建的现实性与可行性。本文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了加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投资者具体的损失额度难以证明,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建立多元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救济途径。第二部分,首先提出了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内涵,而后具体分析了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具有的事后救济性、非诉性等特点。本部分重点介绍了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关于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立法例,对我国构建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了我国构建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多角度的投资者权利救济体系,但是尚不能周延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理由在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是在行政强势主导下建立的,承担着国企改革的重任。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利于投资者快速有效的获偿;有利于树立监管机构的权威;也有利于违法行为人尽快摆脱诉累,将精力集中于发展主业,可谓是一举三得。第四部分,借鉴了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并且参照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运行状况,提出了关于我国构建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一些具体设想,尤其强调如何协调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与民事诉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