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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要求受害人的过错,从过失相抵规则的表象分析,似乎双方的过错是规则适用的条件。无过错责任的归责特殊性让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出现争议,局限于传统的侵权责任还是拓展到现代侵权行为下的无过错责任?明确过失相抵规则的内涵是加害方过错程度的减轻还是背后的责任分摊,是问题解决的关键。本文从过失相抵规则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分析出发,通过过失相抵与归责原则的关系、过失相抵制度的理论基础,现行法的体系解读以及针对否定论者观点的回应等层面证成过失相抵规则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结合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差异,即对过错的漠视,分析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应采纳何种标准,与过错责任下的适用标准能否一以贯之?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明确不仅在于解决适用上的困惑,同时根据无过错责任中责任特性,探究过失相抵规则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特殊性。主要从受害人必须具有重大过失,以及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能力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予以限制等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理论探索的目的在于服务司法实践,包括立法上的建议和司法上的指导。本文最后的落脚点便是从规范模式和规则内容两个层面对过失相抵制度提出立法上的建议。结合《民法典侵权编二审稿》中关于过失相抵制度的规定,从受害人过错的规范模式选择上,本文主张采用统一的规范模式。在制度内容方面,建议对过失相抵的限制内容予以立法上的明确,重大过失的一般性要求和过失相抵能力的一般性限制;对规则内容进行主体上的拓展,即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使用人的过错与过失相抵之间的关系;对规则内容的不妥之处予以修改,加害人主张受害人与有过错,其举证满足过失相抵适用,便应适用过失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