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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其存在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前提。人们在公共领域中可以排除公共权力的干涉,公开交流、平等商谈、批判性地讨论公共事务,最终形成有关社会事务的公共意见。公共领域可以整合社会意见,形成公共舆论,制约公共权力。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让人们看到了建构网络公共领域的可能性。互联网具有的海量信息、“把关人”功能弱化、平等性等特征都与建构公共领域要求的条件相契合。因此,本文将培育网络公共领域作为追求的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建构网络公共领域为标准,对我国网络社会政府监管现状进行分析、思考。网络公共领域的建构不可能依靠网络自身的力量完成,政府监管在促进网络健康发展,解决网络社会存在的弊端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本文选取网络公共领域的政府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希望能从行政法学的视角,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培育和发展贡献一点绵薄之力。本文以公共领域理论、网络法治信息理论、无缝隙政府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依托。在对网络公共领域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网络监管的原则——适度原则、中立原则、透明原则、弹性原则,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网络立法对政府网络监管的依据、主体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以此作为进一步分析具体监管措施的前提。接下来本文从具体的监管范围入手,针对不同的监管领域,对监管措施进行具体分析,包括网络信息监管、网络运行商监管、数字鸿沟监管、群体极化监管,并将网络新闻监管从网络信息监管中分离出来,单列一节进行分析。最后,对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政府监管措施的特征进行归纳,得出立法位阶较低且较为分散,管理色彩浓重且对相对人网络权利保障不利的结论。本文最后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新加坡的网络监管模式,进而对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政府监管制度进行反思。认为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政府监管应首先调整思路,政府应站在培育网络公共领域的角度制定法律、采取措施。另外,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重视习惯法,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等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