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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要素,对于危害结果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理论界对于危害结果的研究,还不够充分,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尚未解决。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的地位作用、危害结果的分类等许多问题仍然存在分歧。本文过对危害结果的研究状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在借鉴国内国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中与危害结果相关的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 全文约40,000字,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危害结果这一课题的研究状况作了简单地介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对危害结果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保护客体造成的侵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行为客体造成的侵害。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必要要素说和非必要要素说之分,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非必要要素说。前苏联和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危害结果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侵害,在犯罪构成中是必要要素。特拉伊宁在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对此作了比较详细地论述。接下来,文章分析了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危害结果的规定情况。 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危害结果的定义。首先文章对现有的危害结果的定义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分析,指出了这些定义的不足,并对这些不足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讨,认为脱离刑法的规定、忽视危害结果的作用、混淆研究危害结果的出发角度等是造成这些不足的主要原因。认为危害结果是一种事实,一种客观存在,是与行为对象紧密相连的。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定义危害结果时应当注意的前提和基础,指出定义危害结果时应从司法角度入手,进而得出危害结果的应有之义: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作用或指向体现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对象而造成的法定变化或状态。危害结果有三大特征即:物质性、法定性和多样性。以此为前提得出危害结果的分类,主要是:有形结果与无形结果、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单一结果与复杂结果、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最后论述了研究危害结果在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遂与未遂等方面的意义。 第三部分着重探讨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及作用。关于危害结果的地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主张即:选择要件与必要要件说,共同要件与非共同要件说、共同要素与选择要素说。文章通过分析指出,危害结果不应称为要件,而应是要素。危害结果不是判断一切犯罪成立所必需的要素,因此在犯罪构成中危害结果只能是一个选择要素。危害结果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文章对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标准进行了分析,指出以特定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条件是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合理标准.同时对危圈已中所要求的‘危险状态”进行了探讨,指出危险犯中“危险状态”也是一种危害结果,从而得出危险犯是一种特殊的结果犯的结论.危害结果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也是紧密相连的,并分析了危害结果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所起的作用。接下来,文章对危害结果与犯罪构成中其他要素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主要论述了危害结果与主体,与行为对象,与主观罪过之间的联系,危害结果与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关系。最后,文章论述了客观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是一个少有研究的课题。文章对作为客观处罚条件之一的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地位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利用“结果加重犯”理论来解释客观处罚条件中的危害结果,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全文的内容进行了简单地总结,指出从不同的角度对危害结果进行不同的理解是没有什么错误的。目前关于危害结果问题的争论,主要是因为论者各自所站立的角度不一致而致的。从司法的角度出发,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要素的危害结果理解为一种具体的、可测量的结果是最为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