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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我国一审、二审、再审的新证据,目的是通过对这一标的的研究为我国新证据在诉讼中的进一步运用建言献策。本文的写作思路是本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样的逻辑顺序进行行文。本文在内容上首先对新证据进行了一个基本的界定;然后对接纳新证据的原因,也就是为什么会出现新证据,作了理论方面的分析以及数据和案例上的实证分析;紧接着针对英国、德国和日本对新证据的接纳归纳出了自己的见解;这之后再把视线放在我国,对我国的新证据在法律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两个维度的梳理,之后对在我国出现的问题予以阐释,出现的问题有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现实生活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出台前后效力等级之间的矛盾、实施当中提出方、提出时间、提出方式的问题、审查方的审查标准等,在阐释过后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笔者在新证据方面的建议包括第一是对立法部门的期许,主要希望安排专门的人员在立法解释机关中对言语问题进行解释;第二笔者的建议是在当事人方面的程序性权利的加强,更加重视当事人的证明权,并借鉴我国法院的证据开示制度进一步延伸出自己的证据公正程序,并对此程序中公证处与法院的关系、制度的优势以及具体设置进行了详尽说明;第三笔者在新证据方面的建议还包括法院方面,首先是法院程序正义观念的加强、其次就是对新证据进行考察时应该在新证据提出时间、内容、关联性、证明力、文书制作过程中对证据问题的说明、法官的释明义务等方面进行注意的地方,希望通过这一些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加强为新证据的合理运用保驾护航。本文的中心思想就是在中国一直都重视实体正义的大环境中,加重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不能调和的时候最终选择的是实体正义而非程序正义。法院是一个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统一的地方,怎样在重视实体正义的同时也把程序正义提上日程是笔者想着重设计的。本文的写作方法包括对比、引用、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等等。本文的结论是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中,笔者选择的是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