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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竞赛的激烈性和危险性大大增加。运动员为了夺取比赛胜利,往往在拼搏的同时忽视了同场竞技者的安全。这就造成了竞技体育运动员间的人身损害,而这损害通常又会导致侵权责任发生。这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相比,有其特殊性。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时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它们主要涉及到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免责事由,都不能适用和一般侵权责任相同的标准。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在适用法律时不至于出现混乱。这样既能准确地计算行为人的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受害者利益;还能使得竞技体育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发展,可谓一举两得。论文通过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这种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明确了它们在适用法律时的注意事项。在法律适用时的第一个问题是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判定标准和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加害行为的损害事实必须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在对主观状态进行认定时,也和一般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有较大区别。第二个问题是归责原则。基于主观状态的特殊性,这种侵权责任不能适用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应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相结合。第三个问题是免责事由。免除加害人责任的主要事由是受害人自甘风险。这一原则还未正式写入侵权责任法,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讨论和应用,因此亟需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中。自甘风险原则和受害人同意原则不同,后者不能被适用到竞技体育运动员间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