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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组织形式是指公司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以什么的形式存在,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会有不同的股东对外责任和不同的对内组织安排,这其实是公司法基础和核心的问题,对公司的存在以及发挥作用有着重大影响。伴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公司法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世界上的各个国家竞相创新和改革本国的公司法,以期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公司组织形式能够对《公司法》功能的发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公司法改革中有着影响全局的作用,所以公司法律组织形式改革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本文以公司法律组织形式为研究对象,第一章分析了公司法律组织形式的演进,通过分析演进过程总结出公司法律组织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商业实践中,公司会通过股东责任形式承担、组织财产结构的配比出现在大家面前。第二章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考察了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中的法国、德国,通过和外国相比较从中得到一些启示。英美法系侧重实质区分,大陆法系侧重形式区分,我国在法律移植和本土化过程中应注意和我国实际相结合和符合《公司法》的价值追求。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律组织形式,以及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思考,虽然我国在2005年和2013年两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但是对公司组织形式的调整仍然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法律组织形式难以区分。当前我国公司法律组织形式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从名称上看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位概念,而不应是两个并列的感念,而且区分只是形式上的区分,缺少实质性。二是公司法律组织形式缺乏灵活性,法律严格规定每种公司类型的内容使公司缺乏自治性。三是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缺少系统性,在公司法之外还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使同样是在中国存在的公司却受不同法律的调整,有违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此外这样也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和对司法适用的困难。第四章提出了对我国公司组织形式改革的建议。建议如下:一是从实质性角度出发,以公司是否具有公众性为标准,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二是增加公司的灵活性,扩展一人公司股东的范围和减少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限制,激发一人公司的活力。三是对公司组织形式进行统一立法,把外商投资公司纳入到《公司法》的调整范围,重新审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取消《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