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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现代中国个人权利观的转变,诉讼已经成为百姓习以为常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而与之相伴的滥用诉权问题,也日渐突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权利不被非法侵犯的社会,也是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维护的社会,更是权利(权力)不被滥用的社会,滥用诉权无疑与和谐社会的标准不相符合。滥用诉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不仅严重危害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也是对正当诉权的伤害和对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冲击。诉权滥用行为是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实施了超越其权利行使范围的诉讼行为,因此本文将诉权滥用行为定义为指诉讼当事人主观存在故意,即明知在不享有诉权或缺乏合理正当依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虽享有诉权,但本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目的恶意行使诉权,从而实现不法诉讼利益,造成他人或社会损害的行为。诉权滥用可以被分为起诉权滥用、上诉权滥用和申请再审权滥用,其中起诉权滥用是各国法律规制中的重中之重。诉权滥用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不适格、缺失诉讼标的和缺乏合理的实事和理由等形式。诉权滥用将造成对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还将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是对宝贵的司法资源的浪费。诉权滥用一方面是不正当利用宪法法律赋予诉权的行为,同时由于诉权滥用往往意味着对被告人权利的侵害,因此,滥用诉权行为还是一种侵权行为。诉权滥用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原则标准和构成要件标准,前者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标准、正当程序原则标准和公共秩序原则标准,后者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行为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诉讼理念上存有差异并各具特色,但两大法系国家在诉权滥用上的规定并不妨碍其本身所具备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诉权含义和诉权要件在我们界定何为诉权滥用意义重大,诚实信用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得到各国的广泛运用,来解决界定何为诉权滥用问题。在我国,作为基本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滥用诉权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对于什么行为是滥用诉权,其具体标准有哪些,法律并没有明确给予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缺憾。不论是从诉权的宪法地位来讲,还是从民事诉讼目的及法律价值角度来讲,更是从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角度来讲,我国立法均应对滥用诉权行为予以规制。完善我国诉权滥用制度,应以诚实信用原则、正当程序理念和禁止权利滥用理念为基础,并对其在程序法上和实体法上予以规制,并对相应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