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官情结”看徒法不能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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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古今中外的学者对于要法治总还是要人治一直争论不休,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法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治理方式。但是法律局限性的慢慢突显以及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以德治国,人们开始重新认识法治,毕竟徒法不能以自行,法的实现离不开人的作用,而人治下的有利因素也可以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所借鉴。本文试图从我国的清官情结以及徒法不能以自行入手,讨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得出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对人治社会下的有利因素进行吸收和借鉴的结论。本文主要论述清官情结的含义、产生原因以及作用;徒法不能以自行的含义、中外法律渊源及相关问题;从人治与法治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述;从我国现阶段的“德”与“法”出发,提出了我们应当适当的借鉴人治中有利因素,来完善我国的法治。“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思想古已有之,从西方著作中的鲍西娅断案到我国现今社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都证明了这一古训,社会的发展需要法治,也需要人治。本文从人治与法治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人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解释了人们对于人治与法治的几点误区,并论证了人治与法治不是对立,而是相互统一的。“建设法治社会”的提出是社会环境变迁的必然结果,但并不等于说法治优于人治。实现社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需要将人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将人与法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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