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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在我国,自从1980年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保险纠纷就如影随行,一直伴随着保险业的繁荣而生生不息。这一方面表现为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日趋增多,另一方面,从大量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诚信的质疑也使我们对没有走上法庭或付诸媒体而不为公众所知的大量保险纠纷有合理的推测:保险涉诉纠纷只是冰山之一角。保险纠纷的存在,是保险业发展中的常态。正如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那样,矛盾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旧的矛盾的解决,又会有新的矛盾的产生,而我们所要做的,是把握时机,适时促成矛盾的转化。因此,存在保险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否则,既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又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赖度,从而影响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除了要尽量减少或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还应当在预防保险纠纷发生的基础上,研究低成本、高效益、灵活而适用性强的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那些始终与保险业相生相伴的保险纠纷。本文基于这样的考虑,试图从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角来研究保险纠纷,立足于保险行业和保险纠纷自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定的历史文化和法律背景,系统性的研究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以及适应保险纠纷特点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尝试从理论上初步建立我国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全文由导论和四章组成。导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阐明了建立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之后,笔者分别从保险和法律两个学科领域,回顾了国内外学者在保险纠纷解决研究上的主要视角和主要研究成果。通过对以往文献的总结,笔者发现,在保险领域所做的相关研究主要是从实体法的视角,而很少有学者从程序法的角度对保险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研究;而在法学领域进行的相关研究则只是一般性地研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行业性、专业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研究的人较少,而立足于保险纠纷的特点专门研究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就更加凤毛麟角。由此,笔者认为,进行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项研究势在必行。最后,笔者简单概括了本文通篇所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一章“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是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介绍了纠纷、纠纷解决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并从法律地位、纠纷解决主体、纠纷解决过程、纠纷解决对象以及解决结果的效力等不同角度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类,从而进一步认识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外延。随后,本章分别针对诉讼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讼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从各自的含义、特征、作用和优缺点等方面较为深入地对其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仲裁、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调解、诉讼上和解以及私力救济等几种常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第二章“保险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一般分析”为我国构建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作了铺垫。要研究我国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必须立足于保险纠纷自身的特点,二是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这样才能使研究结果具有针对性。因此,第一节首先聚焦保险纠纷,从保费交纳、理赔、保费退还和服务提供等保险公司经营环节总结了保险纠纷的各种类型,又分别从保险人、保险业务员和代理人、被保险方以及政府和法律方面分析了保险纠纷产生的原因。第二节较为深入地分析了保险纠纷的特点。保险纠纷从大类来说,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进一步细分,它又属于消费纠纷的一种。保险纠纷一般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强弱不对等;保险纠纷的专业性较强;保险纠纷具有经常性、多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其社会关注度较高。保险纠纷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满足公正性、及时性、专业性以及高效性等要求。第三节阐释了效率与公平这一对相互矛盾的因素是如何影响人们乃至一个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特定的历史文化因素和社会法制环境对我国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影响。第三章“我国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是对我国目前保险纠纷解决渠道现状的考察。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消费者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仲裁机制、诉讼机制、新闻媒体等传统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在保险纠纷解决中都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包括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中介公司以及律师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各种非诉讼保险纠纷解决途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专业性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以及保险索赔机构。总的来看,我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还存在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缺乏有效的信息渠道、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协调性差、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的公众信誉度不高等总体问题。第四章“我国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基本思路和一些具体构想。第一节首先简要地介绍了一些国外的保险纠纷解决方式和操作模式,并总结了这些模式对我国的启示。第二节在前面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建立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即专业化、法制化、低成本、整体协调性以及加强信息渠道建设。同时,提出了我国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格局的设想,即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以保险公司内部防线为先锋,以专业性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为主体,以保险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为补充,以保险仲裁和国家诉讼为最终渠道,以保险中介机构为辅助的多元格局。第三节将这些基本思路具体化,分别从保险公司、专业性保险纠纷裁决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保险仲裁和诉讼以及保险中介机构几个方面提出了各种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总的来说,本文的主要贡献:首先是选题的创新,笔者较为敏锐地发现了保险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本该很重要,而又没有引起应有重视的课题,期望通过本文,能对这方面的空白略有填补;其次是研究角度的创新,本文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研究保险纠纷的解决,研究的角度较为新颖和独特;最后是知识体系上的创新,本文初步建立了一个关于我国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期望能对以后的研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