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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严重罪行之一,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共列为国际刑事法院重点惩治的核心罪行。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曾在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外交大会上指出“除非最恶之罪的危害人类罪受到法律制裁,否则就没有全球的正义可言”。不同于战争罪和灭绝种族罪,尽管危害人类罪自《纽伦堡军事法庭宪章》首次设立起,在国际刑事审判实践中已有七十多年历史。但截至到目前,就危害人类罪的刑事责任确定问题仍缺乏一个清晰的脉络。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动,国际社会对危害人类罪的适用也越来越多,因此理清危害人类罪的刑事责任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刑事责任主体是危害人类罪刑事责任确定的首要问题。国际理论界对危害人类罪刑事责任主体尤其是国家能否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问题,存在经久不息的争论,各种学说分派林立。刑事责任归责要件是确定危害人类罪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其主要包含主观归责要件和客观归责要件两个方面。危害人类罪刑事责任主观归责要件强调从行为人主观方面解读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而危害人类罪刑事责任客观归责要件则是对危害人类罪刑事责任主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的客观事实要件进行考量。刑事责任确定的原则,是确定危害人类罪刑事责任时所需参照的标准和国际惯例。鉴于国际刑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性,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危害人类罪的刑事责任,既要遵循个人刑事责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不适用时效等国际刑法一般实体法原则和程序法原则;也要考虑危害人类罪作为一种国际性犯罪,其法律渊源的复杂性、成文水平不同于国内法,上级责任原则、官方身份无关性等特殊原则,同样对确定该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责任阻却事由是确定危害人类罪刑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影响因素,因为行为人可以通过援引正当防卫等排除行为不法化事由和其他辩解理由来排除刑事责任的承担,阻碍危害人类罪刑事责任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