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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也进入了新时代,“审计全覆盖”是新时代审计事业的重要特征和内在要求。“审计全覆盖”既是政策与背景,又是目标与要求。要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需要国家审计机关、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但在人员数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不够的情况下,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成为当前我国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凝聚审计力量、形成审计合力,整合审计资源、优化审计资源配置,从而构建各方审计力量共同参与的“大审计”格局。“审计全覆盖”不仅要求覆盖面要全,更要求提高审计质量,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横跨“政府”和“市场”,成为了沟通和连接国家审计、政府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桥梁和纽带,既有利于拓宽审计覆盖面,也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本文针对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国内外发展历程与现状、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购买审计服务的动因、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采购环节、实施审计服务过程中的职责划分与责任承担、风险防控与质量控制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这些研究有助于丰富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研究内容体系,推进该问题研究的系统性与深入性,能为更好地开展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实践提供更加完善的理论支撑;同时,本文研究还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实践。本文对以下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相应的研究结论:第一,关于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政策法律依据与理论基础方面。经过对文献、资料及政策法律整理与分析,本文认为我国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政策法律依据已经基本完善,既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依据,又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层级的法律规范依据。但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审计署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管理办法,建议在审计法修订时对政府购买审计服务进行明确规定授权,并由审计署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在理论基础方面,在审计全覆盖背景下,我国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理论基础可以表述为:以“免疫系统论”为核心、以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等其他相关理论为辅助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既包括交易成本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等“共性”理论基础,更包括“免疫系统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等“个性”理论基础。第二,关于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动因方面。经过实证分析,本文认为在审计全覆盖背景下,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主要动因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解构:第一个层面是宏观的国家要求即政策法律驱动层面,国家通过制定政策要求实现“审计全覆盖”、通过法律规定授权政府适当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整合审计资源,这成为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顶层驱动因素;第二个层面是具体的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需求层面,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完成繁重审计工作任务的追求、通过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来弥补自身人员数量和专业素质不足的现实需要、对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审计质量的追求等方面因素是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直接驱动因素;第三个层面是社会审计机构需求,承接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的审计业务是社会审计机构的重要业务与收入来源之一,该利益诉求是政府购买审计业务的间接驱动因素。第三,关于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采购环节方面。经实证研究发现,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效率和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招标方式的成交效率最低、耗时最长,其次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最快的是竞争性谈判;但相比竞争性谈判,政府利用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的购买方式更容易选择到具备良好市场声誉的高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而高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比其他事务所的成交价格更高且“折扣”更少,这符合审计定价原理。本文认为在审计全覆盖背景下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集中采购环节,不能只求“采购速度快”、“成交价格低”,而应突出“质量导向”。建议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多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增加磋商机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供应商,并在评审过程中选聘一定的注册会计师担任评审专家,尽量避免“价低者得”、“忽视质量”的情形。第四,关于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实施审计业务环节方面。本文认为在审计全覆盖背景下、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风险防范和质量控制是核心,合同签订与履行是关键,职责划分与责任承担是保障。经过问卷调查与分析,本文发现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风险防范与质量控制”、“签订业务合同”、“绩效考核及责任划分”,其次是“现场指导监督”、“业务培训”和“中期检查与考核”等环节。风险方面,“社会审计机构职业能力不胜任风险”、“社会审计机构独立性风险”和“寻租(廉政)风险”是可能存在的“很大”的风险,其次是“业务合同约定不明确风险”、“审计目标偏离风险”和“业务垄断风险”。对于防范政府购买审计服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审计质量措施方面,“加强全程跟踪监督与沟通”最为重要,其次是“完善中介机构的选任程序”、“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加大对违规人员或机构的处罚力度”以及“强化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服务绩效评价”也很重要。此外,关于职责划分和责任承担方面,依据免疫系统论的理论基础,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实质上是“免疫系统”借助外界力量,“借助”并非全部“转让”,最终发挥免疫功能的仍旧是自身的“免疫系统”,因此,“服务”可以购买,但“责任”不能外包,在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服务时,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全程指导、跟进和监督,对于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如果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采纳并形成审计意见,其责任应由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承担。依据本文研究,结合其他研究文献,本文从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强化依法购买审计服务,厘清购买审计服务的业务种类与范畴,健全购买方式与程序,注重风险风范与质量控制,明确相关主体职责划分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审计全覆盖背景下完善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一是本文认真梳理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国内外发展历程与现状,重点对其政策法律依据的现状进行系统分析,提出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政策依据需要尽快转化为法律依据;关于政府购买审计服务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偏低,需要在更高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审计法》中进行授权;并建议审计署出台相关具体规定。二是更系统全面地阐释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理论基础,尝试重构了以“免疫系统论”为核心、以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等其他相关理论为辅助的理论基础体系。此外,在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动因、采购环节、实施审计业务环节等研究方面有所创新。系统分析了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驱动因素,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效率与效果,实施审计业务环节的各方权利义务、风险防范与质量控制、职责划分与责任承担等问题。在研究方法方面,现有关于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研究文献大多数是用规范研究的方式进行的,实证研究论文极为少见,本文通过手工收集的近3000个样本,对相关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