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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侵权屡见不鲜。虽然《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均对行政不作为侵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处理行政不作为侵权案件的经验。但是,法学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赔偿的很多观点,并未达成一致。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关乎行政不作为侵权案件的处理,争议颇多。本文选取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并将通过分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三个争议点,将行政不作为违法赔偿中的焦点做一梳理。第一部分,本文简单介绍了无锡六建海南分公司诉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引出了行政不作为违法赔偿中三个讨论要点,即行政不作为的成立要件、行政不作为违法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分配。第二部分,梳理了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成立要件。首先是行政不作为概念的辨析,对于从法定职责、程序或行为形式、特定法律义务这三个角度界定行政不作为的三种概念,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在确定了概念之后,分析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行政主体有积极的义务和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例中的行政主体存在行政不作为。第三部分,阐释了行政不作为违法赔偿的构成要件,而对于其中相对复杂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重点论述。论文先是列出了因果关系判定的五种学说:直接因果关系说、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后结合案例详细分析了各学说的不足之处。最后,本文细致分析了应该以多元化的角度去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赔偿中的因果关系。第四部分,着重研究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与民事侵权混合时,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承担。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民事穷尽说、行政先行赔偿说、选择赔偿说和份额责任说四种理论。笔者赞成的是份额责任说,虽然份额责任说有不完美的地方,但相比其他三种学说显而易见的不足,份额责任说可以为司法实践所用。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是文献研究,并且注重了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