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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第十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这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颁布《侵权责任法》之前,学界以及司法界对于动物损害责任的问题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论,如今即使在《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以后,对于第十章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又产生了不少争议。本文针对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的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分别对饲养动物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情形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分别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致害动物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第81条以及第82条的具体条文的规定来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动物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进行分析。本文第二部分则是首先通过对《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后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的讨论进行分析,得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归责原则,总结出我国应该根据具体条文对饲养动物的不同划分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符合一般条款情况下的动物采取程度较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适用程度较重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动物园的动物”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则根据所出现的具体动物损害责任类型来决定适用的归责原则。本文第三部分讨论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分析的是在第78条一般条款规定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然后根据具体条文中不同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进行特殊构成要件的分析。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讨论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从法定免责事由和非法定免责事由,其中对法定免责事由的分析,重点讨论了受害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非法定免责事由则是重点从自甘风险这一事由进行分析,并得出不同的动物类型损害责任适应自甘风险情况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