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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明代中国历史演进变迁,可以看到当时社会商品经济日渐活跃,商业关系逐步扩展,商人的地位角色也愈显突出。明代君臣能够将商人视为社会组成的必要人群加以平等看待,肯定正当商业活动对于增益国计、促进民生的积极功用,且顾念商人的利益诉求与辛劳疾苦,确立相关制度法规,改善各种征榷管理,保障商业活动有序进行。同时他们站在重视农业生产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立场,惩治游食,杜防通番,所行路引、海禁等一些措施虽起到约束商人、限制商业的实际效果,但并不以“抑商”为根本目的。因此明代国家的商业政策总体趋向承认许可而非阻碍排斥,明中后期对商人压榨掠夺的加剧实则出自皇权滥用,且遭到朝野一致批评抵制。关于商税征收,明代士大夫虽多有缓解农困、补给农赋的考虑,然他们大都重申设关置市以稽奸除暴、控遏垄断的古意,在满足国用情况下,榷商不被当作政务必需。这些士大夫指出商业切关民生,商民又和国家一体同系,主张常怀恩惠之心,宽商恤民。他们由此反对病商苛政,建议强化监管,以收官商互济共利之效。有些士大夫还鉴于国家财政对商税需求增加的社会现实,一并把传统“讥而不征”的榷税观点转化为“通商裕国”等因应时需的解释,阐发了诸如“厚农资商”、“农商交重”、“工商皆本”等透射时代特色的理念。尽管明代商税始终未在全国岁入中占据重心位置,当时官员要接受市场经济之商品货币化榷税模式亦须作出更大调整,不过从他们有关国家、商人、农民三方关系的思考中,已能说明商业在帝制框架下尚有充分的发展潜力。在明代涉商案件的诉讼审判中,商人和其他庶民群体一样,拥有同等的法权地位。地方官员体念商民生计艰难,严厉惩办劫诈盘剥商贾、铺行的盗徒胥吏,并加强缉查走私匿税等不法行径。这些官员于坚持司法公正的同时,亦能参酌商业契约惯例,注意妥善处置当事各方利益关系,终使判决结果兼顾法理人情。这样,彼时商人经由法律途径,得以表达诉求,伸张权利,并未因身份职业而遭致区别对待。此外,明代商人同样能够获取与其他民众均等的机会参加科考,也可上书言事,捐赀进学。且明中后期朝廷还在两淮、两浙盐运司专设“商籍”,以解决商人子弟因户籍所限不能异地入学应考的困难,显露出对盐商的一些优待。明代国家出自对商人财力的需求和商品市场的依赖,在经济利益配置上与商人结成了一种互利合作关系。明代盐法开中由政府管控主导,采用招募方式实施,商人不仅可从中赚取盐利实惠,且发挥了固边足国的有益作用。为保证官商合作顺利推进,明政府打击势豪侵占,规范盐政秩序,并因势利导变通策略。明中叶后的盐法改革意在运用经济规则和手段协调盐商内部及官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当时士大夫也多方建言,力求赈恤商灶,广施招徕,以继续深化合作。明代的官商合作还体现在茶法运行及国家为备边、佐军、赈饥、营造而采取的召商买办方面,此间专制政权的操纵苛敛虽无法避免,但考量开中各法的制定和变革本意,其实仍是建立在双方相需互存之上。明代士大夫不仅能够认可商业治生养家、会通资用的价值功能,且还有人阐明异业同道、义利协和之理,赋予商人事业以更为合理的存在意义。他们大体倾向从社会“公义”维度出发,益加正视兼具财富与德行优势的商人于公共层面扮演的重要角色,尤为看重其度支理财的专长。明中叶以降,士商双向交流频繁,融合趋势明显,儒贾相得家族亦较多涌现。这既反映了当时社会开放性和自由度的逐渐增强,又向商人提出了以儒家学说为本、按儒家义理行事的更高要求。士商两阶层因而在价值取向上可接近共通一致,彼此互动关系得以持续深入。同时一些士大夫对社会商业化风潮的不良后果保有清醒认识和警惕心态,显示出期待以传统文化信条规范商人行为的努力。士商融合的社会情势为商业开展营造了相对宽松的客观环境,明人往往根据个人条件及家庭需要妥当作出职业取舍,并就中体会到儒贾兼济方式对维系与扶助家族生存发展的积极意涵。明代很多商人不光在贸迁货居间展布才能,亦于商业活动内外对以孝悌、诚信、仁德、礼义为核心的儒家伦理观和义利观表现出遵奉认同,甚且通融看待儒贾关系转化,提出以儒饰贾或贾不负儒。当时还有商人能够会通儒术贾道,着意整合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又通过赈灾济困、董理营建、顾问建白、居间任使等形式主动参与地方和国家事务,展现出较强的责任意识与现实关怀。他们进而与士绅阶层一道在民间社会扩大影响,肩负起更多公共职能,越来越成为国家仰赖依需的一种群体力量,由此也预示了明代中国社会权力在保持帝制框架下渐次向“绅商”共同支配体系演进的可能前景。基于以上论析,可以认为明代商人、商业作为帝制体系的内在组成要素,被国家社会既有体制所广泛吸纳包容,两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契合性。当时商人、商业的发展没有消解国家权力,瓦解社会结构,而是在更大范围继续支撑着帝制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明代商品经济繁荣与帝制体系强固并行,双方磨合为一基本洽和局面,达成一种互适共生的历史演进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