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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由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确立,自此,对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是“谨慎地肯定”。我国2010年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此法的颁布引起了广大关注。2010年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比较分散,而《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补充性法律选择原则”来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运用,但在普遍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同时,也存在对该原则理解不透彻、说理不充分、标准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的最后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建议在司法过程中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标准、完善法律查明制度、提高法官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能力。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实践中存在着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解不透彻、不充分等问题,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特征、渊源及确立的时代背景等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梳理。第二部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两大法系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了横向的对比研究,系统阐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和方法,以期通过这种横向的对比研究,分析异同,比较得失,利于更好地施行。第三部分首先从法律效益和效率、侧重实质正义、裁判的一致性、对规则滞后和疏漏的补充作用等角度论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继之又从灵活过度、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易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等角度论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缺陷,本章的最后部分论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未来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发展趋势。第四部分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规定、该法出台之前的立法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特点和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论述。第五部分系统地提出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建议。